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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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