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郑州**限公司与河南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河南高**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鲁*(平顶**限公司与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祝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祝某某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韩*、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