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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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