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赵**、杨**确认租赁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赵**、杨**确认租赁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沈红旗,被告赵**、杨**的委托代理人黄*及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76年春,经当时东高皇公社下牛大队陈**生产队领导研究同意,我在陈**生产队指定的荒坡上自筹资金盖房用于居住。1997年我搬至平顶山市繁荣东街4号楼9号我女儿家居住,所建房屋即被闲置。1998年被告赵**之夫,杨**之父杨**要求借住我四间闲置的房屋,我表示同意。2000年杨**找到我要求买下该房,我未同意。杨**即掏出1200元给我,我当时拒收。杨**以支付租金为由,将钱扔在我家的桌子上就走了。2008年杨**去世,被告赵**及其家人仍旧在该房居住。2010年,我询问被告赵**该房情况,她竟声称该房是她花1200元买下的,双方产生纠纷,要求确认二被告使用原告所建房屋是租赁关系。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1、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系一矿职工,无权分得陈家岗村宅基地,所以其所建房屋没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对争议的房屋所占土地没有享有合法的权属。2、原告所自建房屋在1997年已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我们,我们一直居住到两年前房屋倒塌,原告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双方系买卖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原平顶**一矿职工,其曾给原东高皇公社下牛大队陈**生产队提供过帮助。1976年上半年,经当时陈**生产队批准给王**在该生产队一处荒坡上指定一块空地,让其临时建房居住以解决其家庭人多居住困难的问题,当时王**即在该处荒坡上自筹资金建起主房两间。1997年王**搬至其女儿家居住,陈**自建房屋即闲置。2000年经王**与杨**自行协商,王**将自建房的使用权交付给杨**使用,因为没有协议,也没有中间人,王**与杨**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买卖关系,皆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杨**2008年去世后,其妻子赵**及女儿杨**继续在该房居住至两年前房屋倒塌。

另查明,原告所建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的建房手续。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证人证言、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煤一矿职工,其不是陈家岗村居民,虽然原陈**产队给其指定本队荒坡让其建房,但王**并未取得所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未取得其他合法建房手续。其所建的房屋属违章建筑不得买卖和出租,故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使用原告所建房屋是租赁关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对争议房屋是买卖关系的辩称理由也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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