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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首**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汝**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汝*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首**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7元,减半收取7273.5元,由上诉人**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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