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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治安诉被告偃师市老城城皇鞋厂、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偃师市老城城皇鞋厂、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治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治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保全费420元,共计723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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