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与被告鹤壁**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栗**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鹤壁市远通汽车运**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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