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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邢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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