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袁**与海南儋**限公司、刘**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郑州天**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卢*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再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王**再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某与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牛作其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