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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4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两个男孩,长子张**(2008年8月21日出生),次子张一喆(2013年1月7日出生)。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经常生气,特别是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使原告非常伤心。现在双方因生气已经分居六个多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抚养婚生长子张**、次子张一喆;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感情尚好且双方两个孩子年龄很小,为维护双方婚姻也有利于小孩成长,如果法院判决离婚,长子由被告抚养,次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双方共同财产全部在原告处依法应当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结婚登记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长子张**,于2008年8月21日出生,次子张一喆,于2013年1月7日出生。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判断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自认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任*与被告张*于2007年8月4日举行婚礼,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生育长子张**,于2008年8月21日出生,次子张一喆,于2013年1月7日出生。2015年9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开始分开生活。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与被告张*登记结婚,二人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原告生育两个男孩,能够认定原、被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基准。原告任*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另原、被告也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任*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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