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