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诉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的地址查无此人,本院无法送达。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