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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某某与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奚某某诉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马*甲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24日生育一女马*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难以沟通,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喜欢喝酒,酒后砸东西打人。原告怀孕期间及生育后,被告多次殴打原告。2015年7月19日,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耳膜穿孔。2016年1月16日,双方在酒吧协商离婚事宜时,被告将原告按在地上打,并踢原告的脸,后在服务员帮助下,原告打车到古**出所,被告则将原告汽车砸坏。综上,原告感受不到家庭温暖,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马*乙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等20000元;4、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甲未到庭答辩,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马*甲到本院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没有破裂,而且孩子尚小,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此次起诉离婚都是误会,双方之间没有矛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4月24日生育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马*甲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但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存在一些问题在所难免,望原、被告双方对拥有多年夫妻感情的对方加以体谅和关心。被告马*甲作为丈夫,对夫妻感情出现的问题负有一定责任,望今后能多加关心爱护妻子、照顾家庭,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原告此次起诉,因未能提供确实而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女儿尚年幼,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理解并尊重对方,努力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坦诚地进行情感交流,消除矛盾,求同存异,则夫妻和好、家庭和睦有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奚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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