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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桃红与来加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来桃红因与来加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洛**初字第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经审查认为:原告虽然请求的是经济损失的赔偿,但由于引起该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双方所持宅基证记载的宅基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如果不对双方宅基地使用权重新确权,双方纠纷就不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时,在协商不成情况下,应由政府部门重新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裁定驳回原告来桃红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来桃红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第一,原审驳回起诉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应予撤销。94年4月清宅后,政府已给上诉人发放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上诉人的宅基地证载明:南段8.42米,北段8.38米,东西长度均为27.16米。上诉人西边三户均按证载面积建设,但2014年被上诉人建房后,上诉人家东西长度少了8厘米,被上诉人建房时,楼板在公墙上占丁18厘米,超过应占的12厘米,被上诉人的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上诉人也只是主张侵权事实,主张被上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受理。第二,被上诉人强势侵权,霸占上诉人的公墙面积,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使上诉人改变盖房原设计施工,致使上诉人经济损失严重,一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求。

上诉人为了自家盖房的安全,只好改变了原有的盖房计划,改变原有的担板计划,重新盖了新墙,致使上诉人的经济严重受损。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强势侵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对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客观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公平裁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求,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来桃红与来加宝东西相邻,来桃红居西,来加宝居东,两家宅院的朝向均为坐南朝北,两家因宅基地北段宽度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经原审法院实地丈量,两家宅基地北端宽度均小于证载,两家宅基地证载尺寸与实际尺寸均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应由政府部门重新确权,故原审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来桃红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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