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68.5元,由原告洛阳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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