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中国联**壁市分公司、第三人陈**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关于第三人陈**独立的诉讼请求,应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另案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13元,减半收取7301.5元,由原告金**负担。第三人陈**预交的诉讼费全部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