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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现诉被告杨**、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现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二被告曾向原告借款32800元,后双方约定从2009年4月1日起二被告分期向原告还款,但二被告偿还部分欠款后剩余8830.5元未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830.5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二被告停止还之日起至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满);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王**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王**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购车欠原告李**32800元未付。2009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王**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约定:二被告欠原告的上述款项自2009年4月1日起每月月底之前偿还1261.5元,26个月还清。若二被告连续三个月不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上述欠款,经二被告部分偿还,尚欠原告8830.5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户籍证明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达成的还款协议能够证明二被告欠原告款未还,因二被告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催告二被告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原告未就曾就欠款利息与被告进行过约定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欠款8830.5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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