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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襄城县王*供销合作社与被上诉人杨大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襄城县王*供销合作社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秀权、被上诉人杨大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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