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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郑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郑**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十七元,减半收取三十三元五角,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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