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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郑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郑**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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