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郑**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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