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显诉被告窦大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马*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候**与平顶山**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平顶山**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平顶山**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平顶山**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光辉与宝**李煤矿平丰矿、吴**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宝**李煤矿平丰矿、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宝**李煤矿平丰矿、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原审被告宝**李煤矿平丰矿和、贾**与宝**李煤矿平丰矿、吴**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平顶山**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