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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显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显诉被告窦大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马*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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