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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孙**、孙*豪诉被告孙**、张**不当得利纠纷冻结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孙**、孙*豪诉被告孙**、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在中**银行账号6222620620021861850上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同时提供担保人史**所有的豫N72112号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孙**在中**银行账号6222620620021861850上的银行存款120万元;

二、对担保人史**所有的豫N72112号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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