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远诉被告闫世振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远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形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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