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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化与董**、时明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董**、时明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以自愿撤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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