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商丘市森**训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东亚建设施工工程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商丘市森**训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东亚建设施工工程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人民陪审员朱**参加合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丘市森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森**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商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