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刘**诉被告王**、唐**、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丁**,人民陪审员朱**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刘**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刘**、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