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胡*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叶**、丁**,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由叶**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于2016年2月2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