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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华诉被告吕**、天安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华诉被告吕**、天安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华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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