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博诉称:2014年10月29日,原告刘*博与被告陈*签订购房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郑州市中**尚小区房屋一套,该房屋定金25万元原告已缴纳给被告,双方另约定被告若未按约定完成所有权变更手续应返还原告定金并赔偿损失。现被告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以购买低价房屋为由,收取多人购房款,其行为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诈骗罪对陈*予以刑事拘留,故本案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原告刘**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