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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输公司第二十车队与裴**、裴晓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裴**与被上诉**运输公司第二十车队及原审被告裴**、李**、肖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输公司第二十车队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要求裴**、裴**、李**、肖国有四被告连带偿还其借款45000元及部分利息9375元,剩余部分利息(月利息按2.5%自2015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违约金(每月按照借款本金的5%自2014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滞纳金(每月按照借款本金的3%自2014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裴**、裴**、李**、肖国有承担。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裴**于2016年4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上诉人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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