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王*甲与被告王*乙、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王*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王*甲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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