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周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周游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周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周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周**、周游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