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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李**所有权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李**所有权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钟**、邓**,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纪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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