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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孙*与刘**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方**、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鲲朋、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方鲲朋、孙*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方**、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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