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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与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连**诉被告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连小六诉称,2015年5月3日晚,原、被告在新郑市竹园路口发生争执,原告被被告打成轻伤,后住院治疗。事后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赔偿款30000元整,被告已先支付了20000元,下欠10000元定于刑事判决一周后支付。现刑事判决已超过一周,被告迟迟不予支付下余10000元。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1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魏**辩称,现在没有钱,等什么时候有钱了就什么时候给;另外,对赔偿协议书有异议,对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22时30分许,原、被告在新郑市郑新路与竹园路交叉路出因琐事发生厮打,致使原告右手受伤,经新郑**定中心鉴定,原告的右手掌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书,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并于2015年8月12日先行支付了20000元,下余10000元定于刑事判决后一周内支付。2015年8月25日,被告故意伤害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之后被告上诉至郑州**民法院,后于2015年11月17日撤回上诉,现被告已于201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下余赔偿款1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赔偿协议书、收到条、本院(2015)新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民法院(2015)郑**终字第00270号刑事裁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魏**侵害连**造成人身损害后,自愿与连**达成赔偿协议书,该赔偿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魏**已按照赔偿协议书的约定向连**先行支付了赔偿款20000元,下余10000元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因此对连**要求魏**支付下余赔偿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小六下余赔偿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魏**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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