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马漪诉被告(反诉原告)洛阳世**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马漪、被告(反诉原告)洛阳世**有限公司均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马漪、被告(反诉原告)洛阳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马*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
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马*负担;反诉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洛阳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