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经履行补偿义务,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6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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