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超诉被告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9元,减半收取为1194.5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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