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嵩县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嵩县振**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嵩县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张**诉嵩县**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嵩县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朱**与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嵩县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嵩县**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诉嵩县**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田某某、田**、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万**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