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诉嵩县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嵩县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嵩县振**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嵩县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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