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嵩县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嵩县振**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嵩县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张**诉嵩县**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嵩县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诉嵩县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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