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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和泰物**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商丘和泰物**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和泰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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