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商丘和泰物**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日,原告与中州花园小区的开发商河南**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多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0.45元、高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0.85元缴纳。截止2015年5月31日,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49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商丘和泰物**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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