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商丘和泰物**限公司与被告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和泰物**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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