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和泰物**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原告商丘和泰物**限公司与被告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商丘和泰物**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商丘和泰物**限公司与被告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丘和泰物**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商丘和泰物**限公司与被告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与焦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焦作**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焦作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