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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与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博爱县**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魏威诉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博爱县**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温县人民法院审理,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hellip;u0026hellip;.”。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属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在《商品房认购履约担保协议书》中关于由买收人住所地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且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履约担保协议书》后,已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约定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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