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诉被告巩义**有限公司、郑州**限公司、余**、郜其国、郜轶湘、郜**、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47.5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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