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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英**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松林大童**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英**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大童保险**河南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宛**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宛民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中英人寿**河南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中英人**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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