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济源市**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有限公司请求被告给付借款164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给付欠款25000元,后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源市**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济源**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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