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石**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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