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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农业**济源分行与被申请人陈*、陈**、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济源分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申请人称:2011年3月18日,被申请人陈*从其处借款2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3月29日至2012年3月28日,年利率7.878%,逾期利率9.09%,被申请人陈**、翟**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将陈**名下房权证号为济源市房权证字第00054894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归还本金186660元,利息清偿至2012年8月28日,因被申请人未再归还借款,故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陈**名下所有权证号为济源市房权证字第00054894号的房屋,以偿还其债权43340元及2012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

被告辩称

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及异议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抵押的陈**名下房权证号为济源市房权证字第00054894号的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农业**济源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金43340元以及从2012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申请人陈*、陈**、翟麦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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