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郑州中**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郑州中**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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