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郑州中**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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