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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盛*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与被告盛*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盛*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盛*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被告属于自由恋爱,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被告经常酗酒、赌博,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现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两个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盛*甲辩称,1、其不同意离婚;2、原告在诉状中所称家暴、赌博不实;3、双方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非常好;4、双方现有两个孩子,正处于身体以及心理成长阶段。其中小儿子目前腿骨骨折,在病床上躺着,更需要父母照顾及呵护。双方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原、被告同居期间于××××年××月××日生育有两子名盛某乙、盛某丙。××××年××月××日,原、被告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5年6月13日和18日,原、被告生气打架后,被告曾向原告出具有保证书,双方并签订有离婚协议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且育有两子,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有过生气、打架,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和理解,改正不足,共创和谐的家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马*与被告盛*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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