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申请执行灵宝市**责任公司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姚娟娟与被执行人灵宝市**责任公司、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姚娟娟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71.7583万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应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灵宝市**责任公司、赵**的银行存款571.758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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